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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640422022/2023-00104 發文時間 2023-11-01
          發布機構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文 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有效性 有效
          標 題: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2年版)》的通知(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2年版)》的通知(現行有效)

          寧市監規發〔20222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寧東市場監管局,廳機關各處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黨組審議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應定期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解決問題、改進不足的建議和對策,形成年度工作總結??h(區)局應于每年1130日前報送至地級市局,地級市局匯總縣(區)情況后于每年1210日前報送至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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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

          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一條 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堅持合法、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行政處罰的行為,同時具有減輕情節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

          (六)涉案貨值金額較??;

          (七)涉案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八)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利益損失等;

          (二)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未增加社會公共管理成本等。

          第七條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主動與違法行為對象達成和解;

          (六)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產品、退還違法所得等。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市場主體責任;

          (四)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或者相關授權;

          (五)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詢問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確認當事人近二年內是否第一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

          (二)查詢有關過往案卷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等執法平臺,確認當事人近二年內是否存在同一類型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領域行業特點、監管現狀和執法實際,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十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階段已查清事實,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進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在立案后查清事實,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要求辦理。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執法文書,應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為處理依據。

          第十四條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對立案后發現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已經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未改變該行為的違法屬性,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

          第十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責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違法行為的實際情形確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七條《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對觸及安全底線、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其他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當事人事中事后監管,充分運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

          二十辦法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解釋。

          二十二辦法20231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1。20201030日公布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寧市監規發〔20202號)同時廢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2年版

          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違法情形

          處罰依據

          1

          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

          市場主體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行為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市場主體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備案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應當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4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

          第七十四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個體工商戶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部門規章】《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6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其他經營業務的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其他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7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行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8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9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未按規定管理該注冊商標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 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 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條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二條 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條第一款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12

          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13

          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4

          企業在生產的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生產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的,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

          【行政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二)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

          16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7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8

          企業未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未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責令改正。

          19

          生產者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未更新備案信息的、未按規定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部門規章】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二)未按規定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三)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四)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20

          零部件生產者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

          【部門規章】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 零部件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1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配合調查,實施召回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發布召回信息等義務

          【部門規章】《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

          第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等。

          第十五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十六條 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實施召回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被責令召回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召回計劃。

          第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采取更換、退貨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報告召回計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

          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22

          在公益活動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纖維制品等行為

          【部門規章】《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三十條第三款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3

          毛絨纖維經營者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未按凈毛絨計算公量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收購毛絨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五)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按凈毛絨計算公量。

          第二十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收購毛絨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4

          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不具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檢驗設備和環境、檢驗人員、加工機械和加工場所、質量保證制度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檢驗設備和環境、檢驗人員、加工機械和加工場所、質量保證制度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加工毛絨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5

          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的毛絨纖維未按凈毛絨計算公量的,銷售未實施公證檢驗的批量山羊絨未向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銷售未實施公證檢驗的批量山羊絨,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十六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以下統稱原毛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四)對所銷售的毛絨纖維按凈毛絨計算公量;

          第十六條第三款 山羊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山羊絨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補辦檢驗,對拒不補辦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收購麻類纖維活動中不具備麻類纖維收購質量驗收制度、相應的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樣品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的

          【部門規章】《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收購麻類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麻類纖維收購質量驗收制度、相應的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樣品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

          第二十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收購麻類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7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加工麻類纖維活動中,不具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檢驗設備和環境、檢驗人員、加工機械和加工場所、質量保證制度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的

          【部門規章】《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從事麻類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檢驗設備和環境、檢驗人員、加工機械和加工場所、質量保證制度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

          第二十一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加工麻類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產品屬于次品、處理品、等外品而未在顯著部位標明字樣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產品屬于次品、處理品、等外品而未在顯著部位標明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29

          銷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該產品銷售價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0

          市場開辦經營者未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的、拒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未建立場內經營者管理檔案的、未設置或者設置不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的、未建立消費糾紛先行賠償制度的、未建立場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或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市場開辦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罰:(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場內經營者管理檔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或者設置不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消費糾紛先行賠償制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場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或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1

          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2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3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

          【部門規章】《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4

          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五條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35

          加油站經營者未使用計量器具的

          【部門規章】《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八)進行成品油零售時,應當使用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計費。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其偏差不得超過所使用計量器具的允許誤差。

          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6

          集市主辦者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

          【部門規章】《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四)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一條第一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7

          經營者未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的

          【部門規章】《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做到:(二) 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計量器具,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8

          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未建立完善的進出貨物計量檢測驗收制度的

          【部門規章】《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者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建立完善的進出貨物計量檢測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

          39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或者未標注凈含量的

          【部門規章】《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40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未按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部門規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41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條 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十一條第一款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或者應當注明而未注明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

          42

          認證機構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等行為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3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44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45

          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等相關信息的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46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

          【部門規章】《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47

          場內經營者違反規定銷售商品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購貨銷貨臺賬;(二)對應當檢驗檢疫的商品,按照產品批次向供貨商索取檢驗報告;(三)以“總代理”、“總經銷”、“特約經銷”、“廠家直銷”等名義進行經營的,持有授權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四)對應當檢測的商品,持有檢測合格證明;(五)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持有相關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48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履行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義務等行為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49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50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1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不足三年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五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52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第四十六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3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第二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第四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4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5

          將“清真”字樣與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稱并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招牌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清真”字樣與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稱并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招牌的,由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樣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并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違法情形

          處罰依據

          1

          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外國公司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行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參加傳銷的

          【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4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備存查的;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行政法規】《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7

          市場開辦經營者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市場招商活動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市場開辦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市場招商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

          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9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0

          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二)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11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2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3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條 違反計量法律、法規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4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取得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5

          加油站經營者使用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計量器具的,燃油加油機安裝后、維修后未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的,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

          【部門規章】《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后報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后未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6

          眼鏡制配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部門規章】《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眼鏡制配者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一)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7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和成品眼鏡生產者未按規定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頂焦度、透過率和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不準確可靠

          【部門規章】《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和成品眼鏡生產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頂焦度、透過率和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二)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18

          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未配備與銷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驗光、瞳距、頂焦度、透過率、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的,從事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眼科計量檢測設備的,不能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部門規章】《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者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配備與銷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驗光、瞳距、頂焦度、透過率、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三)從事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還應當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眼科計量檢測設備。(四)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19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的,或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部門規章】《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20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

          【部門規章】《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21

          進口或銷售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凡進口或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 屬進口的,由外商申請型式批準。 屬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請型式批準。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作個別調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進口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22

          棉花經營者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后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等行為

          【行政法規】《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后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所收購的棉花超出國家規定水分標準的,應當進行晾曬、烘干等技術處理,保證棉花質量。

          第七條第三款 棉花經營者應當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棉花。

          第二十四條 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后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或者對所收購的超出國家規定水分標準的棉花不進行技術處理,或者對所收購的棉花不分類別、等級置放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棉花經營者不按照國家標準分揀、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不按照國家標準對棉花分等級加工、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或者不按照國家標準成包組批放置的

          【行政法規】《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棉花經營者加工棉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國家標準,對所加工棉花中的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進行分揀,并予以排除;(二)按照國家標準,對棉花分等級加工,并對加工后的棉花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標識應當與棉花質量相符;(三)按照國家標準,將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組批放置。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棉花經營者加工棉花,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標準分揀、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不按照國家標準對棉花分等級加工、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或者不按照國家標準成包組批放置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棉花經營者銷售的棉花沒有質量憑證,或者其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憑證、標識與實物不符,或者經公證檢驗的棉花沒有公證檢驗證書、國家儲備棉沒有粘貼公證檢驗標志的

          【行政法規】《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 棉花經營者銷售棉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棉花附有質量憑證;(二)棉花包裝、標識符合國家標準;(三)棉花類別、等級、重量與質量憑證、標識相符;(四)經公證檢驗的棉花,附有公證檢驗證書,其中國家儲備棉還應當粘貼公證檢驗標志。

          第二十六條 棉花經營者銷售棉花,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銷售的棉花沒有質量憑證,或者其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憑證、標識與實物不符,或者經公證檢驗的棉花沒有公證檢驗證書、國家儲備棉沒有粘貼公證檢驗標志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5

          棉花經營者未建立棉花入庫、出庫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或者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棉實物與公證檢驗證書、標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維護、保養承儲設施致使國家儲備棉質量變異,或者將未經公證檢驗的棉花作為國家儲備棉入庫、出庫的

          【行政法規】《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棉花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棉,應當建立、健全棉花入庫、出庫質量檢查驗收制度,保證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棉的類別、等級、數量與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志相符。

          第十條第二款 棉花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保養承儲設施,保證國家儲備棉質量免受人為因素造成的質量變異。

          第十條第三款 棉花經營者不得將未經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的棉花作為國家儲備棉入庫、出庫。

          第二十七條 棉花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未建立棉花入庫、出庫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或者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棉實物與公證檢驗證書、標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維護、保養承儲設施致使國家儲備棉質量變異,或者將未經公證檢驗的棉花作為國家儲備棉入庫、出庫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上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

          繭絲經營者不按《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收購蠶繭

          【部門規章】《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繭絲經營者收購蠶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國家標準以及技術規范,保證收購蠶繭的質量;(二)按照國家標準以及技術規范,對收購的桑蠶鮮繭進行儀評;(三)根據儀評的結果真實確定所收購桑蠶鮮繭的類別、等級、數量,并在與交售者結算前以書面形式將儀評結果告知交售者;(四)不得收購毛腳繭、過潮繭、統繭等有嚴重質量問題的蠶繭;(六)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蠶繭。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中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27

          繭絲經營者不按《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加工繭絲

          【部門規章】《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繭絲經營者加工繭絲,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國家標準以及技術規范,對繭絲進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導致繭絲資源被破壞的方法加工繭絲;(二)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對加工的繭絲進行包裝;(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加工的繭絲標注標識;(四)標注的標識與繭絲的質量、數量相符;(五)對加工后的桑蠶干繭進行合理放置,保證放置在一起的桑蠶干繭的品種、類別、等級、蠶繭收購期(繭季)、養殖地域(莊口)一致;(六)合理貯存,防止繭絲受潮、霉變、被污染、蟲蛀鼠咬等質量損毀。

          第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繭絲經營者銷售繭絲的標識、質量憑證、質量、數量不符合規定

          【部門規章】《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繭絲經營者銷售繭絲,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二)每批繭絲附有有效的質量憑證,質量憑證有效期為6個月;在質量憑證有效期內,發生繭絲受潮、霉變、被污染、蟲蛀鼠咬等非正常質量變異的,質量憑證自行失效;(三)繭絲包裝、標識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四)繭絲的質量、數量與質量憑證、標識相符;(五)經公證檢驗的繭絲,必須附有公證檢驗證書。有公證檢驗標記粘貼規定的,應當附有公證檢驗標記。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繭絲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繭絲未建立健全繭絲入庫、出庫質量檢查驗收制度等行為

          【部門規章】《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繭絲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繭絲,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繭絲入庫、出庫質量檢查驗收制度,保證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繭絲的質量、數量與標識、質量憑證相符。(二)按照國家規定維護、保養承儲設施,保證國家儲備繭絲質量免受人為因素造成的質量變異。(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質量義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中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建議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30

          毛絨纖維經營者收購、加工毛絨纖維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真實確定所收購毛絨纖維的類別、等級、重量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收購毛絨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真實確定所收購毛絨纖維的類別、等級、重量;(二)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挑揀、排除導致質量下降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三)對所收購毛絨纖維的水分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進行晾曬、烘干等技術處理;(四)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按類別、等級、型號分別置放,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收購毛絨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31

          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中挑揀、排除毛絨纖維中導致質量下降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挑揀、排除毛絨纖維中導致質量下降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三)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毛絨纖維分類別、分等級加工,對加工后的毛絨纖維成包組批;(四)按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加工后的毛絨纖維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且標識有中文標明的品種、等級、批次、包號、重量、生產日期、廠名、廠址;標識與毛絨纖維的質量、數量相符;(五)經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標志;未經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附有質量憑證,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相符。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加工毛絨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2

          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包裝防止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混入包裝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以下統稱原毛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進行包裝要防止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混入包裝;(二)類別、型號、等級、標識與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相一致;(三)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須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標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證書;既未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也未經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附有質量憑證,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相符;(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以及第二款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3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承儲國家儲備毛絨纖維活動中,建立健全毛絨纖維入庫質量驗收、出庫質量檢查制度,不能保證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毛絨纖維的類別、型號、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與質量憑證相符

          【部門規章】《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毛絨纖維,應當建立健全毛絨纖維入庫質量驗收、出庫質量檢查制度,保證入庫、出庫的國家儲備毛絨纖維的類別、型號、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與質量憑證相符。

          第二十三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在承儲國家儲備毛絨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4

          麻類纖維經營者收購麻類纖維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確定所收購麻類纖維的品種、類別、季別、等級、重量,并分別置放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收購麻類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確定所收購麻類纖維的品種、類別、季別、等級、重量,并分別置放;(三)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挑揀、排除麻類纖維中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麻類纖維物質;(四)對所收購麻類纖維的水分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進行晾曬等技術處理。

          第二十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收購麻類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35

          麻類纖維經營者加工麻類纖維活動中,未挑揀、排除麻類纖維中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麻類纖維物質等行為的

          【部門規章】《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從事麻類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挑揀、排除麻類纖維中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麻類纖維物質;(三)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麻類纖維分品種、分類別、分季別、分等級加工,對加工后的麻類纖維組批置放;(四)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加工后的麻類纖維進行包裝;(五)對加工后的麻類纖維標注標識,并且所標注標識應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等級(規格型號)、重量、批號、執行標準編號、加工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國家有關麻類纖維標準對標識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六)標識和質量憑證與麻類纖維的質量、數量相符。

          第二十一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加工麻類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6

          麻類纖維經營者違反規定銷售麻類纖維

          【部門規章】《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從事麻類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加工后的麻類纖維進行包裝;(五)對加工后的麻類纖維標注標識,并且所標注標識應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等級(規格型號)、重量、批號、執行標準編號、加工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國家有關麻類纖維標準對標識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七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銷售麻類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類纖維應附有質量憑證;(二)麻類纖維包裝、標識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三)麻類纖維品種、等級、重量與質量憑證、標識相符;(四)經公證檢驗的麻類纖維,應附有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志。

          第二十二條 麻類纖維經營者在銷售麻類纖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罰款。

          37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銷售塑料購物袋違反價格行為、明碼標價規定、有關競爭行為以及在銷售憑證上未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部門規章】《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第十四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38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未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

          【部門規章】《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39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等行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40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1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等行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部門規章】《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42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3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4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的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5

          交易場所提供者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的

          【部門規章】《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第三款 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尊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6

          交易場所提供者提供的標價模板不符合《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

          【部門規章】《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五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提供的標價模板不符合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7

          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促銷出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部門規章】《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于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48

          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促銷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的

          【部門規章】《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49

          現場即時開獎的銷售活動中未公示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未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的

          【部門規章】《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下列符合法定適用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予以警告,不予其他行政處罰

          序號

          違法情形

          處罰依據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廣告中使用“國家級”用語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用語;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1.初次違法;

          2.廣告內容中有關等級的表述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認定的產品分級用語,或者有關榮譽的表述是依據國家規定評定的獎項或者榮譽稱號;

          3.內容客觀、真實;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初次違法;

          2.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

          對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六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5

          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部門規章】《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第十三條 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6

          對擅自出版法規匯編行為的

          【行政法規】《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出版法規匯編的,根據不同情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劃分可以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沒收或者銷毀;(四)沒收非法收入;(五)罰款;(六)停業整頓;(七)撤銷出版社登記;(八)吊銷營業執照。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7

          未依法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

          場所運營單位未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0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五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予公布。


          11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等行為

          【行政法規】《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12

          專利代理師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等行為

          【行政法規】《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二)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五)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13

          對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報告,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

          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5

          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6

          未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或者進貨檢查驗收、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或者進貨檢查驗收、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17

          擅自使用“清真”字樣的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樣的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的,由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樣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并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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