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422022/2023-00132 | 發文時間 | 2023-11-09 |
發布機構 |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網絡社區團購網絡直播營銷經營行為合規指引(試行)》的通知 |
五市市場監管局,寧東市場監管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網絡社區團購 網絡直播營銷經營行為合規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加強宣傳教育,指導相關主體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網絡社區團購
網絡直播營銷經營行為合規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網絡社區團購、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規范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承擔主體責任,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遵循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經營。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社區團購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社交群組等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在線下單支付并配送(含自提點自提)的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商業活動。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直播營銷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音視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形式相結合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活動。
第五條??倡導網絡社區團購、網絡直播營銷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合規管理制度,引導經營者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
第二章??相關經營主體
第六條??與網絡社區團購相關的經營主體統稱為網絡社區團購經營者,包括網絡社區團購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社區團購的經營者。
與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的經營主體統稱為網絡直播營銷經營者,包括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和主播服務機構等主體。
第七條??網絡社區團購平臺經營者,是指發起和組織團購交易,并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商品配送(含自提點自提)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八條??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營銷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音視頻直播、交易撮合、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商品配送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九條??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網絡社區團購平臺或直播營銷平臺以自己名義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網站等網絡媒介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網絡直播營銷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主播,是指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網絡直播營銷的人員。
主播服務機構,是指為網絡營銷主播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三章??經營主體合規責任
第一節 平臺經營者
第十條 網絡社區團購平臺經營者和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應當辦理平臺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取得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或備案,履行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經營主體登記信息及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并于每年1月和7月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非自營業務,確保消費者能夠區分。
(一)商品或服務以平臺自身名義經營的,屬于平臺自營業務。自營業務應當在商品界面明確標明“平臺自營”字樣。
(二)平臺僅負責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信息發布、交易撮合、訂單支付等服務,不以自身名義對外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屬于非自營業務。非自營業務,應當在商品界面明確標示實際銷售者全稱,同時公示其營業執照、相關許可備案、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消費者無法辨別實際銷售者的,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加強商品和服務質量管理,加強營銷生態管理,依法履行平臺管理責任。
(一)加強平臺規則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二)加強信息公示管理。如實公示平臺相關登記許可和備案信息以及交易規則,加強平臺內經營者公示信息的巡查管理,確保公示信息真實、完整、有效。
(三)加強信息審核管理。核驗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定期更新。
(四)加強信息巡查管理。發現有禁售商品、服務或其他違法違規營銷信息的,平臺應當依法采取警示、暫?;蚪K止服務等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加強進貨查驗管理。平臺應當對自營產品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商品進行必要的查驗,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六)加強直播內容巡查管理。直播內容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平臺應當依法采取下架、暫停銷售、關閉直播間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加強賬號注冊審核管理。強化對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人員的管理,將嚴重違法違規和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人員列入黑名單,及時公示黑名單供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服務機構掌握。
(八)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
(九)配合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確保相關信息和責任主體可追溯,為依法調查、檢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十)按照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網絡與信息安全。
(十一)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節 平臺內經營者
第十四條??平臺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
(一)應當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售后服務等信息。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應在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或經營主頁面顯著位置,如實公示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應當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產品質量符合其注明的執行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和計量狀況。
(三)應當確保食品安全。銷售的食品有保鮮、保溫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四)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標簽標識。
(五)應當規范管理銷售頁面,發布的商品服務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商品服務信息應當包括“商品服務名稱、功能用途或服務內容、規格或標準、廠名、產地、等級、價格、警示信息”等內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六)應當以消費者方便和有效獲悉的形式明碼標價,公開標示商品品名、服務項目內容、價格、計價單位。對價格形成有重要影響的因素(如規格、等級、產地等),也應明確標示。
第十五條??通過自建網站、QQ、微信、APP等僅開展網絡社區團購或網絡直播營銷自營業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循第十四條規定。
第三節 直播間、主播、主播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規范直播行為,審核直播內容,對違規行為及時處置。
(一)建立直播商品的質量控制與合規管理機制,強化對直播選品、直播賣點等環節的審核把關。
(二)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監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主播資質考核評價機制。
第十七條 主播在直播營銷中,應當規范自身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社會公序良俗。
(一)主播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注冊網絡直播營銷發布賬號時,網絡直播營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
(二)規范著裝和用語,不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避免誤導消費者。在未取得平臺內經營者同意的情況下,不應單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退款退貨承諾。
(四)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的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應當履行并承擔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五)主播直接和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的,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第十八條 主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開展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和管理,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供應商信息核驗、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
第四節 其他相關主體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網絡社區團購、網絡直播營銷的經營者發展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等行政許可的經營者作為自提點。申請作為自提點的自然人和經營者,應當具備商品貯存條件,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農產品,應當配備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作為自提點的自然人和經營者在為方便通知消費者提取貨物建立的微信群、QQ群或者朋友圈中自行組織貨源進行宣傳、銷售并收取貨款的,可遵循本指引第十四條規定。
第四章??商品和服務合規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不得或不適宜在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中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商品,失效、變質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三)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的商品;
(四)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務;
(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八)危險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以及戒毒治療方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不適宜以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形式營銷;
(九)處方藥、煙草制品(含電子煙)、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及其他食品等法律法規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商品,不適宜以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形式營銷;
(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事先進行廣告發布審查的商品和服務,不適宜以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形式營銷;
(十一)冠以“清真”字樣或者用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的包裝物包裝,實際不符合傳統清真飲食習慣的食品;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從事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網絡社區團購和直播營銷的,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經銷的商品應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一)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二)直接購自境外的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以便準確選購;
(三)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第五章??營銷行為合規要求
第二十三條 堅持正確導向,營銷宣傳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借黨和國家重大活動從事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四)散布謠言等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含有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損害殘疾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十)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內容,誘導消費者超出合理需求購買商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導向內容。
第二十四條堅持誠實守信,營銷宣傳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營銷。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殘障人士、孤寡老人等帶貨牟利,編造虛假獵奇劇情欺詐銷售,營造“賣慘”人設博取同情進行商品推廣。
(二)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權益等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2.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三)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
1.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2.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虛假營銷;
3.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和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4.采用誤導性展示方式,如: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評價,帶貨商品與實際貨品“圖文不符”等;
5.夸大或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如:謊稱“秒光”“秒殺”虛構庫存數據,制造緊俏稀缺錯覺、誘導消費者非理性消費,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6.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第二十五條 發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內容真實可信,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明確表示。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發布食品、化妝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服務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使用易造成與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相混淆的用語;
(二)發布金融投資廣告,對未來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證性承諾;
(三)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對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利用教育機構、受益者等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四)發布酒類廣告,誘導、慫恿飲酒或宣傳無節制飲酒,出現飲酒動作;
(五)發布房地產廣告,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對規劃或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六)發布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等廣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對經濟效益作保證性承諾,利用科研單位、用戶等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促銷活動應當透明自愿,向消費者明示規則。
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期限的,應當明確公示條件或期限;
促銷活動有限量要求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一經售完,應當即時明示;
以抽獎、附贈、積分換購等方式促銷的,應當如實表示有獎銷售信息、贈送物品的品名和數量或者換購條件,獎品、贈品、換購的商品均應符合質量要求,不得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采用“打折”“特價”等價格比較方式促銷的,應當明確標示或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獲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較價格和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構“全網最低價”、“歷史最低價”作為賣點。
第二十七條 以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營銷不得有下列情形:
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
含有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無依據隨意冠以“嬰幼兒專用”“兒童專用”等標識進行差別化宣傳和高價銷售;
面向未成年人營銷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的商品或服務;
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樂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誘導未成年人刷禮物、打賞主播。
第二十八條 營銷宣傳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發布以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名義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非法集資的違法廣告。
第六章 權益保護合規要求
第二十九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知識產權權利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鼓勵平臺建立首問責任、先行賠付、在線糾紛解決等權益爭議快速處置制度,并公開先行賠付資金的使用細則或者說明。
第三十條 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
第三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及自建網站經營者應當在結算界面設置申請開具發票的選項,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及時向消費者出具發票。對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的申請,不得拒絕或者附加條件。
第三十三條 直播間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落實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五條??相關經營主體不得強制、頻繁、過度索取用戶權限,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對合法取得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獲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用戶終止使用其服務后,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為用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并在網絡平臺上向用戶公示注銷途徑。
第三十六條 相關經營主體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阻礙消費者行使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相關經營主體及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包容審慎監管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輕微的可視情形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運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網絡社區團購和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的經營者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和重點領域監管。經營者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履行年度報告和其他信息公示義務,依法、誠信經營,提高信用意識和自我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指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主辦:西吉縣人民政府????承辦:西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0954)3016271 電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寧ICP備09000126號-1????網站標識碼:6404220001????寧公網安備64042202000004號